劳动者年休假与国家宣布的延长春节假期重叠,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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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某省工作的王某于2018年1月入职A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为了增加与在外省的父母团聚时间,王某在回家前,向A企业申请了2020年2月1日~2月5日的5天年休假,得到了企业的批准。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到了2月2日。
王某的年休假期间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发生了重叠:2月1日、2日既属于王某的年休假期间,也属于国务院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期间。A企业人事经理通知王某,2月6日在家办公,2月10日返回企业上班。王某认为,春节假期的延长部分,属于法定假期的延续,自己的年休假应当自动顺延至2月7日,企业要求自己2月6日办公并不合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那么,当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重叠时,劳动者的年休假可以顺延或者另行安排。国务院下发的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到了2月2日,其性质应当属于特别休息日,年休假不应当包含在内,按照此规定,王某的年休假应顺延至2月7日。
如果企业切实需要劳动者在2月6日为企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劳动者沟通协商,通过向劳动者发放300%年休假工资或另外安排年休假的形式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但是劳动者也应当体谅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困难,只有企业与劳动者同心同德才能共克时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