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注意了!
买卖文章,伪造、篡改数据等行为 将被严肃处理
■李利
最近,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9月1日起,将面临相应处理。
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
1. 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 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5. 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7.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8.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9.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10.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
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
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
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