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防治有新“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实施时间:2020年9月
主要内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