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法律规定30日,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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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陈2016年入职某企业,企业从小陈入职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1月12日,小陈在下班途中被一辆电动车撞倒,驾驶员逃逸,经交警多方查找,仍未找到肇事驾驶员。
小陈发生交通事故后,企业不愿意为小陈垫付医疗费,也不申请工伤认定。最终小陈自行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并由本人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认定小陈受伤为工伤,且小陈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之后,经小陈和企业共同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社保部门以企业未在小陈受伤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对小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为此,小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医疗费用等相关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企业支付小陈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3万余元。
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按法律规定及时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受疫情影响,单位不能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应先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同意延长申报时间,然后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在该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才能减少企业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