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5元车费究竟该不该付?
“献血达人”免费乘公交遭拒后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本报讯 通讯员龙法报道 最近,从杭州去龙泉工作的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因为1.5元的乘车费把龙泉的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从而引发了一场对无偿献血政策的普及。
律师姓孙,作为一名积极的无偿献血者,30岁不到的他,已参与无偿献血101次,献血量累计达到39900ml!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孙律师的献血次数已达可享受“三免政策”的标准,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
今年7月,孙律师在龙泉市搭乘公交时,向公交车司机出示了自己的《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并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凭这一证件免费乘车”。
但经过一番交涉,司机仍表示自己并未听说过这一政策,坚持要求孙律师出示爱心卡或者支付1.5元乘车费。无奈之下,孙律师只得支付1.5元乘车费。
事后,孙律师越想越不舒服,认为省里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对无偿献血者善意行为的一种认可,也是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无偿献血活动中来。为了向公众更好地普及无偿献血相关政策,孙律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到了龙泉市法院,请求公交公司返还乘车费1.5元,并向本人道歉。
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公交公司有关负责人的高度重视,随即与司机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针对此次事件召开公司会议,制定出台了《关于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通知》。
9月4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孙律师与公交公司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公交公司向孙律师返还1.5元车费,并出具进一步提升公交服务质量整改实施方案,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力度,严格执行各类公交车票价惠民政策,不断提升公交服务质量水平。
法官说法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在浙江省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4000毫升,银奖6000毫升,金奖8000毫升),或在浙江省献血累计达到20次及以上,即可申领《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并享受“三免政策”:1. 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2. 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3.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