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有了“紧箍咒”
名称:《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实施时间:2020年9月
发布机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为两种。
专用裁量表: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通用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罚款数额。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好裁量:选择适用的裁量表,选定裁量起点,确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确定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