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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标准“管”准入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统一企业登记“门槛”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日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制定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这是两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积极贯彻党中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的又一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聚焦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九项具体举措,通过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实现区域营商环境改善的目标。

  《实施意见》以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内容,使企业能够在一体化进程中充分享受到制度变革带来的红利。《实施意见》通过统一企业从开业到注销全生命周期办理流程,为实现政务服务互通互享互办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和技术基础。《实施意见》明确,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同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统一示范区内企业登记事权,委托下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类金融企业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事权,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受理登记范围,为实现区域内企业“一站式”服务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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