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优惠,你享受到了吗?
我省发出告知书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位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10月19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下称《告知书》),明确自2018年以来,国家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为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告知书》明确:
——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自 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
——限时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
——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