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引进高水平大学 省级引导资金
名称:《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20年10月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主要内容: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主动对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地方政府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支持对象是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支持对象是省内高校;地方政府、省内高校共同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由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协商确定支持对象。
·按规定批准的下列办学方式之一:普通本科高校,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校区(分校)、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
·引入高水平大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内高水平大学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应为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拥有世界排名前50位学科的大学;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
·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引进的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间不能晚于2023年12月。
·对引进设立独立法人本科高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亿元;对引进设立校区(分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对引进设立二级学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5亿元;对引进设立研究生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宁波市申请支持的合作办学项目,省财政减半补助。
·省教育厅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绩效管理,将前期资金使用结果应用到后续资金补助额度的确定中,资金实施期满后,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