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开设“直通车”
名称:《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2020年11月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主要内容: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全日制或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自主评聘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制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等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或常设评审组织采取一事一议、随到随评的办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