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名称:《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实施时间:2020年12月
主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战转换的要求,完善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预留应急需求转换的设施设备和改造空间,便于快速使其转换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者隔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依托本地相关企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生产线,完善应急生产保供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依法兼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因财产被征用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造散布谣言、敲诈勒索,抗拒、阻碍应急处置,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制假售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急救中心(站)接到医疗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时,应当迅速到达现场,提供现场抢救,并及时分流转送。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单位、个人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存储、处置工作。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