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会”模式 值得推广
微观点:调处劳动争议,重要的在于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法院+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实践只是一例,希望人们从中受到启发,并能够产生更多更新的经验。
■董柏云
据媒体报道,去年6月,绍兴市总工会在越城区人民法院袍江法庭设立“工会工作室”,正式启动“法院+工会”的新模式,对劳动关系争议案件进行调处,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作,取得显著成效。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和多元,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工会履行维权职能应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法院+工会”的调解新模式,强化了工会参与协调职能,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调解、诉讼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现实中,因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激化而诉诸法律,甚至小事闹大的,其实并不少见。这无论对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没有好处。不过,指望存在矛盾纠纷的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也并不容易。此时此刻,“法院+工会”劳动调解机制的介入,对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显然将不无裨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工会”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与推行,不仅将减少劳动纠纷处理的时间和成本,更有望使得劳动纠纷的求解更加顺畅。
强资弱劳,是我国劳动市场的主导和大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一般来说,其维权之路都是不大好走的。“法院+工会”这种调解实践证明,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为职工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那么职工维权就容易得多。从这一实践形式看,“法院+工会”调解新模式推而广之,并形成大环境、大气候,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就会少之又少,即使个别地方发生了也会容易解决得多。
“法院+工会”有效降低了职工的维权成本,使职工从中看到了组织的主动作为和力量所在,感受到了组织给予的实惠和带来的温暖;如此,职工自然会亲近工会,积极加入工会,而且会向更多的人宣传工会,扩大工会的影响。
调处劳动争议,履行工会维护职能,重要的在于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法院+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实践只是一例,各地各级工会要做的还很多,希望能够从中受到启发,能够产生更多更新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