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实施时间:2021年1月
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主要内容: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