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出了事,共同饮酒者责任怎么算?
通讯员李颖报道 “前两天公司年会,有些人一个劲地劝酒,明明对方都喝不了了,他还不罢休。这劝过头了可是要担法律责任的呀!”最近,绍兴市民秦先生将自己的烦恼告诉笔者。因醉酒造成的悲剧时有发生,共饮者需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要分具体情况。
醉酒后出事故
共饮者责任各不同
前不久,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案例,都是聚餐饮酒后发生的悲剧,但两起案件的共饮者应负的责任截然不同。
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妇相约聚餐,其间喝醉了。聚餐结束后,阿卓夫妇担心大勇酒后独自回家不安全,便用三轮车将大勇送回家中。大勇回家后,自己又因醉酒不慎仰面摔倒在地,阿卓夫妇叫上邻居共同将大勇搀扶到床上,检查其没有明显外伤后才回家。然而次日早晨,大勇被发现生命体征微弱,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事后,大勇的弟弟认为阿卓夫妇是导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责任人,遂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为大勇的死亡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7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卓夫妇在大勇醉酒后并未对其放任不管,尽到了照顾义务,与大勇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阿卓夫妇无需承担责任。但基于阿卓夫妇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故酌定二人补偿2万元。
另一个案件是上虞区的张某根去参加初中同学聚会,其间多喝了些白酒,聚会结束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根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根的家属在事发后起诉了聚会上的20多人,认为他们均未尽到共饮者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根的初中同学辩称,大家在聚会上并没有劝酒,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当时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无论是否劝酒都要担责,同桌聚餐者责任更高。最终,沈某等6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另外21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出了事
责任怎么担?
笔者了解到,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参考目前已有的判决案例,像明知醉酒者不能喝酒还要劝对方喝酒,强迫性劝酒,没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医,饮酒者酒后驾车或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以及邀请或劝未成年人饮酒等行为,共饮者都可能承担责任。”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萍建议,聚餐时饮酒要适度,发现有喝多的人要主动照顾,像最近天气冷,年纪大的、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士喝了酒,同桌聚餐者更要留意。
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赵法官表示,在共同饮酒场合,饮酒者对其他共饮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共饮者若在饮酒前、饮酒中及饮酒后有过失行为都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受损害的共饮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对饮酒的后果比其他共饮者更为清楚,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共饮者存在过失行为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悉,在法院审理中,对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共饮者,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者存在一定过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