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0万元
名称:《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实施时间:2021年1月
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
主要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部门原则上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举报跨省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由我省涉案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奖励专岗,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