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
名称:《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21年1月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主要内容: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设施信息查询、智能导航、预约支付等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