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昆澜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1年3月31日,杭州昆澜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杭州昆澜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权明细表中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昆澜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者其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即向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昆澜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4月8日
附录:1. 借款人名称: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编号:深发杭城西贷字第20120503001号、第20120508001、第20121019001号、20121023001号、20121023002号;贷款余额30,007,814.00元,相应利息(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下同;担保人: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星轻纺有限公司、胡柏峰,王倩。2. 借款人名称:浙江众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承兑合同编号:平银杭城西承字20130204第002号;贷款余额5000000.00元;担保人: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星轻纺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胡柏峰、王倩。
注:1. 附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附录中截至2020年12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杭州驰诚贸易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杭州昆澜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