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绍兴吉成冷却塔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绍虞人社理决字﹝2021﹞1号)。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之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理如下:被处理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全菊芹工资21000元、加付全菊芹赔偿金10500元;支付韦丽工资13500元、加付韦丽赔偿金6750元;支付徐兰芬工资16200元、加付徐兰芬赔偿金81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朱鸿涛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12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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