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 实施长江大保护
名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实施时间:2021年4月
主要内容:
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和太湖沿岸水域。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推进渔业执法领域数字化改革,加快渔船精密智控等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机构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渔业、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和海警、海事机构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行政部门和海警机构调查取证后移送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渔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
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