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法治

提升运行安全水平 和空域使用效率

  名称:《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

  发文机关:民航局

  实施时间:2021年4月

  主要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务飞行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从事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飞行活动和服务保障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管制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要求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从民用运输机场起飞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发放的放行许可。

  管制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民航管制单位的要求进行动态信息通报。

  管制范围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运行安全与管理工作,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及相关飞行管制部门负责。

  航空器驾驶员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保持飞行安全间隔。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冲突,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自行协调。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放行,由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自行协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所涉及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经相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紧急情况,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改变飞行计划并进入下述空域范围内的,应当取得相关民航管制单位的许可:民用航路及航线和两侧各20公里空域;进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范围边界及其以外20公里空域;进入上述空域的航空器应当具备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民航管制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

  民航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针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情况进行一致性评估、与其他飞行告警情况评估、特殊情况处置评估等工作。

  记者程雪 整理


浙江在线提供技术支持 | 老版入口

浙ICP备0501798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220001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提升运行安全水平 和空域使用效率 2021-04-27 2 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