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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保护新疆棉农利益

浙江法院首创附“价格承诺”禁令

  本报讯 通讯员浙天报道 这是一个有关新疆棉花科技化采摘的案子。

  以色列某工业公司认为杭州某采棉机配件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日前,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杭州公司停产。从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角度来看,以色列公司的请求合理合法。

  但法院若裁定杭州公司停产,就意味着市场中同类产品的供应将会减少,产品价格可能会上涨,从而引起棉花价格上涨,最终的涨价产品由消费者买单。怎么办?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一个创举——“被告停产期间,原告不得涨价”的裁定破解了难题。

  原告以色列公司认为,被告杭州公司制造、销售的棉花打包膜产品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具体专利名为“一种包装材料的卷筒及包装方法”。

  什么是棉花打包膜产品?在棉花机械化采摘过程中,采棉打包一体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采棉机前端自动采棉,后面的打包膜像家用保鲜膜一样直接将采下来的棉花包裹起来并打包卷好。每当打包的棉花到了额定量,打包膜会自动断开,开始打包下一捆棉花。

  数据显示,单台自动采棉机每天可采摘、打包150~200亩地的棉花,相当于600~800个拾花工。除了节省人力,自动打包膜可以有效避免棉花存放时的损失、污染等问题。

  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该专利产品主要用于大型棉花田采摘过程中的打包,新疆有中国最多的大型平坦棉田适合大型采棉机工作,所以专利棉花打包膜主要面向新疆棉田,销售给当地的棉农。原告产品来自国外,售价略高于被告产品。

  2020年7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制造、销售的棉花打包膜产品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而且如果被告的行为不被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宁波中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被告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棉花打包膜产品,直至本案作出判决为止,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如果被告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将有可能给专利权人造成较大损害。从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原告请求有合法理由。

  可是,法官有新的顾虑——新疆棉花的产量占据中国80%以上,打包膜产品系季节性农用产品,每年9月份至11月份是新疆棉花的大规模采摘季。如果简单作出禁令,实际上是立即把被告驱逐出市场,会直接导致市场供应变少,一旦禁令公开,会瞬间导致市场同类产品供求关系变化,而且新疆棉花的棉田种植面积在稳步上升,对棉花打包膜的需求稳定,也缺乏同类替代品,所以供给侧如果减少,极有可能引起涉案棉花打包膜产品价格暴涨,最终由广大消费者来承担。

  最后,法院破解难题,裁定禁止被告在本案作出判决前,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原告该专利的侵权产品。而附加条件是:应法院要求,原告以色列公司就行为保全期间不会恶意抬高专利产品价格自愿作出承诺,以此作为申请禁令条件之一。

  ●法官说法

  本案创新地探索了一种附“价格承诺”的禁令模式,是国内首例。在禁令中要求申请人作出禁令期间不恶意抬价的承诺,可以使禁令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在可控范围内,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广大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受损。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浙江法院首创附“价格承诺”禁令 2021-05-11 2 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