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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骗取医保基金 严惩不贷

  名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通过: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

  实施时间:2021年5月

  主要内容: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行为,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骗取医保基金 严惩不贷 2021-05-25 2 2021年05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