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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未经处理排放3000余千克废气

湖州一企业因损害生态环境登上“黑榜”

  本报讯 记者胡翀报道 明知有害而故意排放,湖州一家企业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全国首例违反国际公约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这起案件也因其典型意义登上“黑榜”。

  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保温材料生产,以及保温材料、化工原料、塑料材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国家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购买800余吨。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将产生的3000余千克废气排放至周围环境中。经相关专业机构鉴定,所排放的废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70余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检察机关以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即予以排放,损害周围环境,该物质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破坏臭氧层,导致过量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环境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依据经科学、规范评估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报告所提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70余万元和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15万元。

  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违反国际公约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国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约国,负有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的国际公约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侵权责任,坚决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为全球环境司法保护作出应有贡献。同时,本案案发地西侧紧邻京杭运河支流,河道对岸及厂房东侧主要为居民区和农田,被告随意排放三氯一氟甲烷气体的行为,对京杭大运河支流沿岸生态环境尤其是大气环境造成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京杭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决心。

  据了解,这次省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采矿案,污染环境案等。既包含刑事诉讼,也有民事诉讼。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教育引导功能,增强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未经处理排放3000余千克废气 2021-06-08 2 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