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更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样式
名称:《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实施时间:2021年6月
主要内容:
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按需提供电子票据(含医疗收费明细)的复印件打印服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分为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和浙江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提供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电子票据基于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融合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医疗机构将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给交款人,交款人(报销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查验票据真伪。
医疗机构应加强收费资金和财政票据对账管理,确认票款一致后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已使用电子票据。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