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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防台出新规

  名称:《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修订: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实施时间:2021年7月

  主要内容: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监测评估制度。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有关信息采集和报告网络,实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险情等信息的报送和统一发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风险管控力评价机制,发布有关风险管控力指数,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发生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的特大干旱灾害时,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卫生防疫等工作,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

  记者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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