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顶安全帽 几多伤心泪
■吴杭民
说起安全帽,大家一定记得曾在网上流传极火的一段视频:工地上的一位师傅,手里拿着两顶安全帽,黄色的是一线工人的,红色的则是领导的,当两顶帽子相撞的那一瞬间,黄色的安全帽顿时破裂,飞出去的碎片仿佛纸片一样薄,在连续的碰撞下,黄色安全帽已经残破不堪,而红色的依然完好无损。
安全帽的新闻,总是那么引人关切,因为,那是一份安全的保障,那是一份希望的寄托。可现实就是那么“骨感”——近日《工人日报》接连披露的两则关于安全帽的新闻,令人唏嘘。
一则新闻披露,在刚刚过去的“安全生产月”,记者采访发现,对一些地方的工人而言,想从企业那里顺利领到一顶能够保障“头顶安全”的安全帽并不容易。市场售价不到15元的安全帽,工地宁愿给20元补贴,让工人自行购买。
更有发生在福建的咄咄怪事——安全帽30元、劳保鞋70元、劳保服100元,共计200元!福建省龙岩盛丰机械制造公司的操作技术员陈佳欣至今保存着一张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押金条。每每穿戴上劳保用品,他总会在心里犯嘀咕:“领一顶安全帽,为什么还要交押金?”报道披露,陈佳欣在这家公司工作满3年后,等到的不是退回的押金,而是公司倒闭的消息。他感叹:“如果不是为了讨回经济补偿金,谁会为了200元劳保用品押金和公司打官司?”
这真是:一顶安全帽,几多伤心泪!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而《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在工地上班,安全帽当然是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可要么要付押金,要么自行购买,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让工人自行购买安全帽,工人们哪里知道哪类的安全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的?不禁让人担心,会不会买到和领导的安全帽一撞就残破不堪的产品呢?工地发补贴让工人自行购买安全帽,无非就是想“甩锅”——甩安全生产责任的锅!
劳动防护用品,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吗?不是该免费发放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吗?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更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正因为如此,关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法规都早就作了明确规定——难道这些法规都是一纸空文?无怪乎有职工感叹:“让企业无条件地给一顶安全帽,为什么这么难?”
是啊,“让企业无条件地给一顶安全帽,为什么这么难?”这个问题实在问得有点心酸——那么,监管在哪里?惩处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