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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我省出台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施办法

提出10个明确 防止以罚代刑

  本报讯 记者程雪报道 昨日,我省召开《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实施规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又叫“行刑衔接”或“两法衔接”。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是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其中,第二章为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也就是非事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审批、移送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补充调查、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司法机关对衔接过程开展司法监督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章为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对事故调查中各部门职责、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立案,事故调查中各部门配合协作、意见分歧解决等内容作了规定。

  提出10个明确是《办法》的主要亮点。其中一项就是明确部门办案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

  《办法》明确事故调查部门职责。比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派警力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需要保护事故现场,排查询问事故知情人,依法控制肇事嫌疑人。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如有必要,应当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

  我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工作。根据《办法》明确补充侦查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此外,《办法》也明确了移送监督内容——在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移送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案件的监督。

  事故发生后再去治理为时已晚,对于那些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办法》明确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协助配合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中,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取证;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开展全过程法律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涉及检验、认定、勘验或证据提供过程中,应当互相协助配合。

  此外,《办法》还明确移送管辖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明确事故刑事追责范围,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确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立案的,原则上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人员范围确定;明确移送审批流程;明确事故调查中移交案件程序;明确召开联席会议情形。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提出10个明确 防止以罚代刑 2021-08-06 2 2021年08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