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人民群众 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
名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
实施时间:2021年8月
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公正高效原则、合法自愿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便民利民原则、安全可靠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