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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借“绩效工资”变相减薪

  微观点:所谓“绩效工资”是一种激励工资,其本意在于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但一些企业借“绩效工资”之名,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这样的企业就有点不太厚道了。

  ■胡建兵

  据《工人日报》报道,70%、90%、75%、85%、95%……7月26日,翻看公司内部系统发来的人事通知,35岁的罗忠安发现自己在银行工作10年,绩效工资从没拿到100%。笔者采访发现,有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变相扣减薪酬,有的企业把基本工资制定得很低,再在绩效工资上“找补”,但绩效考核定量并不好操作。

  所谓“绩效工资”是一种激励工资,也就是“以绩取酬”的工资制度,其本意在于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劳动,促进生产。但一些企业借“绩效工资”之名,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把员工的基本工资定得很低,但把工作考核标准定得很高,再以员工工作业绩不佳等减少发放绩效工资,这让职工十分不舒服,但也没有办法与单位争论。绩效工资不是企业变相减薪的借口,应该有合理的考核办法和合理的占比,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的调查显示:绩效工资这种模式,所有的企业都已经落实了。但是,绩效工资的发放里面却水很深。比如有一家企业,绩效工资从来都没有人能拿到“全额绩效”,无论职工多么努力,无论职工怎样付出,就是没有人能拿到100%的绩效工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但绩效工资标准等由企业自己制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些企业为了“少发绩效”想出了不少“奇葩办法”。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要么把考核标准定得过高,要么在考核时故意降低职工的分数,从而达到使员工少拿绩效工资的目的。职工就算被企业把绩效工资扣得分文不剩,也只能忍气吞声。

  出现某些企业借“绩效工资”之名给职工变相减薪的情况,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硬性法律规定。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从这一《规定》来看,如果绩效工资占比较大,被扣减的绩效工资假如超过工资总额的20%,用工单位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员工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企业借“绩效工资”之名给职工变相减薪,表面上看,企业可以减少用工成本,实际上,贪便宜吃了大亏。试想,如果企业随意借“绩效工资”之名给职工变相减薪,必然会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些员工只要有更好的去处,肯定会跑得比“兔子”还快。

  绩效工资不是企业对职工的恩赐,实际上是劳动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各地早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至于企业绩效工资的占比、如何考核等,应该由工会组织出面,组织劳资双方坐下来进行集体协商,找到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绩效工资既要做“减法”,还应当做“加法”,有减分项也要有加分项。考核时,也应该由职工参与,并占有一定的比例,确保绩效考核更加客观公正公平。这样使绩效工资有更大的正向激励作用,才能提高职工为企业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劳资双赢。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广告 00002 岂能借“绩效工资”变相减薪 2021-08-14 2 2021年08月1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