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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养老机构 消防安全“攻略”

  名称:《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机构:省民政厅

  实施时间:2021年8月

  主要内容:

  本规定的养老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没有依法登记的参照执行。

  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养老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大于1200瓦的大功率电气设备。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建立夜间巡查制度,确定夜间巡查频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1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预案演练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记者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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