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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理财

宁波破解“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落地难题

减少资金成本 降低金融风险

  ■陈丹 朱宁溪

  为积极探索破解《民法典》中关于“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条款难以落地,而群众、企业要求带抵转让的诉求强烈这一难题,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动作为,三措并举推进“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工作,改变过去需要抵押人先偿还借款把抵押权注销后才能转让不动产的做法,在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同时,减少群众、企业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降低金融风险,满足了办事群众、企业盘活抵押不动产的需求。

  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3月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向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汇报沟通,与有关专家探讨交流,领会上级要求和精神。实地走访调研各区县市中心、各大中介银行、有关群众企业等,摸清相关诉求。多方了解其他城市做法,梳理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次召集业务骨干探讨、论证解决办法,积极完善登记系统功能开发,确保带抵转让顺利上线。

  针对三个不同政策阶段分别制定对应的解决举措。

  《民法典》颁布前,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民法典》颁布后至2021年7月25日,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先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对“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进行明确,约定为“是”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反之,则只需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抵押人需一并变更,相关当事人一并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可一并办理。

  2021年7月26日起,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需要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并在登记证明的附记栏进行注记。

  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调整相应登记申请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自然人之间抵押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升级优化登记系统,实现了全大市统一步调、标准一致。同时做好政策解读,确保落地见效。目前,已办理按揭抵押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十余起。


浙江工人日报 理财 00003 减少资金成本 降低金融风险 2021-08-27 2 2021年08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