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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办理 窝藏、包庇刑案法律适用问题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实施时间:2021年8月

  主要内容: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为犯罪的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钱等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等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记者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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