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用虚假信息抹黑法院获刑”叫好
微观点:网络言论一味地“只要自由、不要约束”“只要权利、不讲责任”,不仅危险,还很可怕。网民们要学会冷静分析,独立思考,不猎奇、不逐星,让网络环境更加健康。
■胡建兵
据媒体报道,中央网信办于8月26日至9月3日期间举办“聚辟谣之力 扬文明之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就在这一活动期间,江苏南通中院审理了一起“用虚假信息抹黑法院”案。南通一企业主张某某在一起民事诉讼败诉后,不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肆意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不特定法官。8月27日,江苏省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张某某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2月,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宝泽公司与源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源景公司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南通中院。2020年7月,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如此判决肯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作为败诉的一方,源景公司法人张某某对此判决结果与期待的判决结果有很大的落差,心理上一时难以接受,便通过网络用一些缺乏事实根据的推测和捕风捉影的东西,制造对法院、法官不良的言论。怂恿一些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网友跟帖并发表非理性的言论。以此想带动社会舆论,对法院和法官施压,这种做法实质是寻衅滋事。
我国是个法治社会,民众的维权渠道是畅通的。张某某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不服的话,可通过很多的途径获得救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等。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外,如果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徇私枉法等问题的,也可向法院纪检部门、上级法院、纪委监察委反映。如果法官明显违法判案的,可以对法官进行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调查,查实后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景公司法人张某某在输掉官司后,没有采用理性的向上申诉等法定救济渠道主张权利,而是通过网络渠道,在网上随意发泄情绪,编造虚假信息,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不特定法官;在网络上进行散布,并指使、鼓动其他人员扩大散布面,起哄闹事,诱导社会公众误解、质疑人民法院和审判工作,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正常司法活动。这种行为,明显超越了正常维权的边界,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目前,张某某被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罪有应得。
你若光明,网络便不黑暗。当今社会,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社会公众关注和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渠道。在对故意传播不良信息,恶意用虚假信息干扰社会秩序进行打击的同时,有关部门对于网络舆论要堵疏结合,要对与自身单位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的舆论,在分析、甄别的基础上,查清事实真相,快速、果断、负责任地予以解答,做到应回尽回,应早尽早回,防止以讹传讹。
人生百态,世事无常。每天热点事件频发,对于网络上的热点事件,作为网民要理性看待,要有清醒的大脑,理智的判断,周密的思考。如果不了解事情真相,就不要随意跟帖议论。有时随意跟帖,随意评论,虽然可能没有主观恶意,有时还出于好心,但却扩散了不实信息,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如果网络言论一味地“只要自由、不要约束”“只要权利、不讲责任”,不仅危险,还很可怕。应该理性参与、慎重发声,不图一时口舌之快,学会冷静分析,独立思考,不猎奇、不逐星,让我们的网络环境更加理性、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