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陈乐珍(身份证号码:3325221965****1769):
本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作出丽建住保先告〔2021〕1号《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
因你丈夫陈凌云具有在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超过20万元情形,且你已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故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条件。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第一条、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一、解除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你之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二、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凤凰城小区(一区)第17幢204室的房屋,并交还给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三、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231000001879836000020,开户行:丽水莲都农商银行万象支行)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217.5元,并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房屋腾空交还之日止按市场租金标准(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新标准出台时止为人民币793.5元/月,之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支付房屋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丽建住保先告〔2021〕1号《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应当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公告。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8日
联系地址:丽水市大众街119号
联系人:邹璇
联系电话:0578-26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