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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 市长当选40余天就“落马”?

  ■吴杭民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山西省长治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俊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官方简历显示,2021年3月,王俊飚转任长治市委副书记,4月任市政府党组书记、代市长,7月30日正式当选长治市市长,仅仅过了40余天,王俊飚即被查。有媒体从当地报道的“蛛丝马迹”推测,王俊飚出任长治市市长仅仅48天!

  这,恐怕是“最短命市长”吧!

  这下,咱们百姓就有点懵了——在市长位置上屁股还没坐热,怎么就“落马”了?提拔任命一个市长,组织程序应该是挺复杂的,多轮考察谈话、选任公示、有关部门决策……折腾了一番,结果上任才40余天时间,就“扑通”“落马”了,让我们好彷徨、好诧异!

  可是,类似的案例,百度一下,还不是孤例——2017年3月,媒体报道,河南焦作原常务副市长王宏景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王宏景从任职到“落马”不过40天时间!同样在河南,更早几年,刚当选为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吕清海被河南省纪委“双规”,从全票当选市长到被“双规”,历时仅49天,漯河官场为之震动。

  40天的“最短命副市长”,49天的“短命市长”,现在又曝出一个“最短命市长”,这些当代“官场现形记”,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神经,更极大地损害了公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危害甚大!

  无疑,这些都是“带病提拔”的极端案例。事实上,这些年来,“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的官员,已是屡见不鲜。有专家曾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进行剖析后发现,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获提拔!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意见》着重指出,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无疑是严肃组织纪律、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一剂“良方”。关键的问题是,干部“带病提拔”被发现后,问责机制是否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被严格追究?不然,何以会频频出现40天的“最短命副市长”、49天的“短命市长”、48天的“最短命市长”这类匪夷所思的案例?

  拓宽监督渠道防止“带病提拔”不是一句空话,不折不扣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最短命市长”就不会有存在的可能。正如专家所言:让“带病”干部没有市场,就保证了干部队伍增量的纯洁。有了千千万万好干部不断脱颖而出,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自然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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