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汽车数据保护 依法履行安全义务
名称:《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
主要内容: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
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等事项。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
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