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法治

关爱老人 莫为不尽赡养义务找借口

  通讯员张兆利报道 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中,有的家庭成员以父母做法欠妥、分家析产不均等理由拒绝履行应尽义务,由此导致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老年人同样享有婚姻自主权

  案例:于大爷早年丧偶,近来打算找个老伴互相照应,却遭到了两个儿子的强烈反对。再婚登记后,两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于大爷走上法庭,要求儿子承认自己的婚姻,并支付赡养费。

  点评: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为避免纠纷,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就财产、继承等相关事宜与子女主动协商,必要时可以向老龄办、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求助,多方合力,以取得晚辈的理解与支持。

  父母分养有违人伦

  案例:卢老汉夫妇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几年前,老两口主动与两个儿子达成了分别赡养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去年初,卢老汉的老伴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不久卢老汉便因病住院,病愈后老人想让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二儿子以“养老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予以回绝。无奈之下,卢老汉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分担医疗费并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首先,这种“父母分养”的做法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8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次,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被人为分居后,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容易产生孤独、忧虑等心理和生理危机,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晚年幸福指数。

  放弃继承权也需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高老太育有两个儿子,多年前老伴病故后,她一直随长子大刘生活。大刘是企业普通职工,妻子无业,日子过得很紧巴。而二儿子小刘夫妇经营影楼生意,收入可观。高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小刘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小儿子告上法庭。

  点评: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具有强制性。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关爱老人 莫为不尽赡养义务找借口 2021-10-19 2 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