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本月起我省对犬只 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
名称:《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
主要内容: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需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域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