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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标准化定“标准”

  名称:《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

  主要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突出本省优势和特色,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

  “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评价规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鼓励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相关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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