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可“歇业”劳动保障不可歇
微观点:允许市场主体“歇业”,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然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落地生根,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严格自律和相关部门的协同共治。
■钟伟、章祥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即市场主体在存续期间遇到天灾、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现实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时,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保留其主体资格,不按自行停业处理,待情况好转后重新启动经营。
受国际疫情“二次冲击”等影响,一些市场主体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却仍需支付房租等高额运营成本,导致部分中小市场主体难以为继。市场主体选择办理歇业之后,既可以用极低的成本维持自身主体资格存续,又避免将来重新申请开业登记的麻烦,不失为一个助企纾困的制度选择。
《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不超过3年的歇业期。办理歇业的市场主体可以中止自身经营活动,甚至不需要登记经营场所,而且可以随时申请恢复营业状态。这意味着,歇业不再是被登记机关打击和否定的应当避免的行为,而是法律允许市场主体基于自身经营计划做出的主动安排。这一条例的出台为“六稳六保”提供了法律支撑。
允许市场主体“歇业”,有利于中小企业持续经营,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然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得到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行业监管部门的通力配合与政策扶持,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严格自律和相关部门的协同共治。
市场主体可“歇业”,劳动保障不可歇。对于众多打工者来说,最开心的事情就是领到工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到劳动者生计和社会稳定,因此市场主体决不能因为歇业而拖欠职工工资。办理歇业登记的市场主体,应自觉纳入实名制管理,将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工资支付等内容主动上传平台接受实时监管,决不能以歇业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断缴员工的“五险一金”,更不能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己任,建立健全欠薪预警机制、欠薪应急机制和欠薪打击机制,坚决实行支付担保、欠薪报告等制度,确保“血汗钱”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清薪绿色通道,对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投诉,做到“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特殊案件即时即办。要设立“欠薪违法案件曝光台”,对恶意欠薪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在今后招工、投标、贷款等方面“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疫情给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按下了“暂停键”,令它们遭受了难以弥补的损失,给经济平稳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歇业的主场主体,相关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帮助解难纾困,千方百计帮助企业熬过“寒冬”。要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运用“企业码”“贷款码”等数字建设成果,为企业提供政策兑付、融资贷款、产业链合作等多部门多业务协同服务,及时解决歇业企业所面临的财税、人力资源、行政、法律、投融资等业务支持过程中出现的痛点和难点,通过提供一站式、定制化综合解决方案,送上精准化个性化有效化的“三服务”。
政策是有温度的,“歇业制度”带来的不止是为企业排忧解难,更是为企业注入了求生求变、做大做强的信心。希望“歇业制度”能够及时扫除发展中的“拦路虎”和“绊脚石”,更希望处于歇业期间的市场主体精准抓住机遇,提前结束歇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