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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规范进出口货物的 商品归类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

  主要内容: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必要时,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记者程雪整理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规范进出口货物的 商品归类 2021-11-23 2 2021年11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