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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潘俊成:

  因你涉嫌2021年8月6日在我所辖区殴打他人案,我所受理案件并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所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2021年8月6日15时30分许,因在“宜休客栈”住宿期间的房费问题,你与客栈老板李××发生口角,随后你用拳头将李××左眼角打伤。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李××陈述、刘××等3人的证人证言以及李××医院诊断材料等证据证明,我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呈请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所向你公告送达处罚前告知内容。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7日内,你可以向我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我所将依法呈请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891-6872802联系民警:梁警官、毛警官 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两岛派出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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