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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工会法》(2021修改)六大亮点解读

  通讯员吉泽伟、贺涛报道    去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修改,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工会法》完善了哪些法律规范?存在哪些修改亮点?本文通过规范对比,对本次修法中因应的现实问题与存在的修改六大亮点做出梳理与解读。

  亮点一:明确工会性质,以立法形式强调“党对工会的领导”

  《中国工会章程》(2018修正)总则篇第一段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本次修法将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对工会的部分定义,即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用语表述“引用”至《工会法》,进一步表明和坚持我国工会除具有阶级性、群众性与自愿性的性质外,工会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

  亮点二: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应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变革

  《工会法》(2009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界定为工会会员资格的唯一标志,但实践中如何认识与理解该条款存有争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等方面出现新变化,新业态用工、平台用工如雨后春笋般增速发展。本次修法在原《工会法》(2009修正)第三条的基础上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之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正在进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和组织工会的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提供统一的制度保障,也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因应劳动关系的变革作出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有序配合的示范调整。

  亮点三: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大《工会法》适用范围

  《工会法》(2009修正)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本次修法将其扩展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新增了社会组织这一主体。

  2018年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社会组织分为三大类:社会团体、基金会与社会服务机构。《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修订增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范围又做了扩大,增加并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实质上将社会组织的三种形式都包括进去,但并未明确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

  本次《工会法》修订直接使用了“社会组织”概念。目前《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广,未来工会工作的展开与探索将进入新的领域。

  亮点四:新增“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职能,完善工会基本义务与职责

  《工会法》(2009修正)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是工会的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工会的其他职能都以维权职能为核心,作为维权职能的展开和延伸。

  本次修法在工会职能处新增“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表述,将其明确列为工会基本职责。同时,配套增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对工会新设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以及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参加职业教育、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定义务。

  亮点五:以立法形式体现与巩固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产业工人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其最富于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性,最能代表工人阶级的特性,是工人阶级的主力和骨干。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6月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2021年8月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就未来我国产业工人发展作出总体规划,提出“推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综合素质。”

  本次修法就工会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二者间关系作出规定,在延续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既有政策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工会介入、推动并巩固我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增“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亮点六:衔接《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技术方面本次修法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将《工会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与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修改为“依法为所属工会与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作者分别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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