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征信修复” 对征信构成二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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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个人征信报告修复价格,一条1000元至2000元。如果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当你因征信记录上有逾期信息而发愁时,恰好有人打出这样的广告宣传,你会相信吗?在大数据时代,一部分机构或个人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利用银行与征信报告主体的信息差,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洗白”“征信修复”为噱头,形成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
这几年,有关“征信修复”的市场非常火爆,信息主体的修复需求旺盛,而对应的修复供给端也是主体林立,能者辈出,在营销环节展现出足够强的“收钱办事”能力,提供了很多令人心动的修复路径和选择。
只不过,所谓的“征信修复”并不是一种正规的征信权利救济路径,并不被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认可。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信息主体针对错误、遗漏征信信息的异议权,但这种异议只是纠错程序,对本不该记载的错误信息或漏记信息进行修正,而非对信用污点的事后修复。况且,异议能否成功,关键还要看事实与证据,只有经征信机构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才予以更正。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不能随意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的准确信息,不能办理“征信修复”业务,更不能开“征信修复”的后门,不能有偿提供或明或暗的“征信修复”服务。
作为一门生意的“征信修复”很容易对征信构成二次损害,对此,社会各界需严加警惕和防范。公民、企业等信息主体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不要相信相关征信修复机构的忽悠,不要走征信修复的旁门左道,而是认准选对征信异议的合法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