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真好” 是畸形企业文化
微观点:企业美化加班的标语,看似搞笑调侃,其实是一种畸形的加班文化在作祟。要知道,任何以牺牲员工的身心健康而换来的企业效益,其实是一种短命的、可怕的效益。
■赵强
多年来,我看过了很多奇葩无比、匪夷所思的标语,不过,当日前从媒体上看到济南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鼓吹加班的标语时,还是大吃一惊。这家公司在办公场所,以醒目位置张贴了很多鼓吹加班的标语。如“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大家加班,才是真的加班,加班真好!”“我们相信,加班才更省钱”“他加班我也加班,想跑也跑不了。”
这些加班标语,以近乎规劝的口吻,告知大家,加班太好了,即使晚上加班也如此,因为“睡不着”。这些花式加班标语,虽然经举报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过问被摘了下来,但是,在标语之外的根深蒂固的加班文化却值得我们深思,对畸形的加班文化,如果一天不清除,即使企业不张贴加班标语,但是在工作量、考核、提升、晋级、奖励等方面,处处以加班优先,并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作息时间里,大张旗鼓地规定加班,那就比张贴加班标语更为可怕了。
这几年,以“996”等为代表的加班文化流毒,在一些互联网企业中甚嚣尘上,很多公司员工看似月薪很高,确是以每天高达12小时甚至更高强度的劳动所换回来的,可以说是“拿着加班换高薪”“拿着加班换明天”。从我接触和看到的一些互联网从业人员来看,很多人刚过30岁,脑袋上的头发都稀稀拉拉,看着十分憔悴,这就是长期加班所造成的恶果。我们也时常从媒体上看到,某些青年人,因为高强度的加班,而猝死在工作岗位上。
也许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及时出手,让一度流行的“996”工作模式在很多地方有所收敛。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10个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明确“996”式工作制违法,并进一步明晰工时及加班工资的法律适用标准。
尽管我们一直提倡八小时工作制,但是在很多地方、很多企业,肆意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加班为时尚,似乎不加班的人都不是好员工。有的企业直接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写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企业衍生出“弹性工作制”“大小周”等隐性“996”工作模式。当然,如果因为个人原因,自愿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也无可厚非。关键是很多企业,把加班当作一项硬性规定,并且从来不支付加班费用,似乎只要是自己的员工,就连八小时之外,也恨不能都占用。为了造成不停地加班的工作态势,很多单位都是将工作量提得过高,明眼人一看就清楚,这些超量的工作量和考核规定,不加班就无法完成。
上述企业美化加班的标语,看似搞笑调侃,其实是一种畸形的加班文化在作祟。从表面上看,鼓吹加班文化是倡导奉献精神、拼命精神,但是不要忘记,任何以牺牲员工的身心健康而换来的企业效益,其实是一种短命的、可怕的效益。我国的宪法、劳动法都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见,凡是涉及加班事宜,企业一定要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尽量把每日工作量核准在八小时之内完成。美化加班不是一种创意,把加班当成正常状态来宣传,是畸形加班文化的缩影,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看来,清除加班文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