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年报新规来了
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将面临被罚款风险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今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市场主体年报作出了未按规定年报罚款、歇业市场主体仍要年报等新规定。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场主体不按时年报,除了面临信用惩戒(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外,还将面临被罚款的风险。
此外,《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场主体即使办理了歇业备案,仍然要年报。如果打算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建议办理注销,避免因长期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否则,一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办理注销的可至登记机关窗口办理,或登录“浙江企业在线”点击“我要办事”按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