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投身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事业
《工会法》是工会工作的基本法律,也是开展工会工作重要的制度保障。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下对我们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们工人阶级的亲切关怀。在这一背景条件下,做好新修改的《工会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变得尤为重要,不仅能够更佳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次对新修改的《工会法》的学习,在对比1992年公布施行的《工会法》,发现新修改的《工会法》跟职工群众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覆盖面越来越广泛,权益保障越来越到位。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条新增“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突出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四条明确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同时,增加了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等内容,明确和完善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增加了职工群众参与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权益。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八条新增“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体现党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等其他条款在1992年公布施行的《工会法》基础上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适应了工会法治建设的需要,适应了组织形式、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更加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益,确保了新修改的《工会法》与《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法》《职业教育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解决了工会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和形势要求的问题。
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了解了新修改的《工会法》的有关知识,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的理解,同时也使我对本职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作为一名工会干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工会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行使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明确修改内容、把握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是推动新修改的《工会法》贯彻实施的前提。现阶段,我们工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工会法》,更加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投身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事业。
(作者:丽水市总工会 潘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