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迎来政策利好
主持人:程雪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实施时间:2022年4月
主要内容: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跨境电商,国际转口贸易,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
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等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