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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

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正文共18个条文。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概念、依据;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原则同时强调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等要求;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适用的具体情形;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具体程序;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解释了一些相关问题。

  《实施办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领域有关单行法的相关规定,配套《实施办法》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也同时发布。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进一步统一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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