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迎来最强监管
主持人:程雪
名称:《电子烟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实施时间:2022年5月
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